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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学院学生证管理办法(院办发〔2011〕29号)

发布时间:2018-06-27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高等学校学生证是高等学校学生证明身份、参加学习和其他活动的重要凭证。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证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证管理的通知》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本校正式录取的学生,入学注册取得学籍后,由各学院根据新生人数到学生处统一办理学生证。

   第二条  学生证是学生的身份证明,是我校学生出入校门、宿舍,参加考试、会议、集体活动的重要凭证;学生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涂改或赠送他人。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并加盖注册章。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加盖注册章的学生证,自动作废。

   第四条  学生证要注意爱护,妥善保管,谨防丢失。

   第五条  学生证内的优待证仅供学生寒暑假回家探望父母时向火车站购买半价票使用。因父母工作调动或家庭迁居需更改乘车区间的,须持当地户籍证明办理,其他情况一律不得更改。

第六条 学生应随身携带学生证,进出宿舍、教学楼、图书馆及校门时应接受管理人员和门卫的检查。

第七条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和休学的学生,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将学生证交学生处保存,待复学时重新发给。

   第八条  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除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将其所持证件扣留没收外,还应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及其以上纪律处分。

   (一)假借学生证遗失而补领学生证或持有、使用两个证件者

   (二)擅自涂改学生证内容(院、年级、家庭住址、火车乘车区间等)者;

   (三)借用他人学生证或转借学生证给他人购买减价火车票者;

   (四)购买和使用假学生证者。

   第九条  学生证遗失者,应及时写出书面检查,并填写《河西学院补发学生证申请表》,并持在《张掖日报》、《张掖广播电视报》等公开发行的报刊媒体声明证件丢失、作废启事的报纸,经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把关,签署意见后在学生处审核按规定缴纳工本费后办理补发手续。如有遗失不报,被别人利用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由本人承担。己补领学生证的,如丢失的学生证找到后,补领学生证应立即交学生处注销。拾到他人的学生证后,应立即送到学生处或保卫处。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补发学生证只限一次,补发学生证,学号不变,但必须注明补发字样。补办后如再次遗失,根据遗失原因决定是否可以补发第二次,第二次补发取消其在校期间寒暑假火车票减价优惠待遇。补办新证需交纳学生证工本费,费用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补、换学生证的时间为每周星期五下午,其他时间不予办理。补办费用由财务处授权学生处代为收取并上缴财务处,补充学生证的印制及火车票优惠卡的购买。

第十二条  学生证的有效期一般为4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学生毕业离校者,学生证允许由本人保留留作纪念。学生休学复学后,可持复学手续,到学生处重新办理学生证。若原属专业变更,应持学生证到学生处办理更改手续。学生退学、转学离校时,须将学生证交回学生处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原《河西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河院发〔2002〕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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