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使学生军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生军事训练(以下简称学生军训)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军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科学发展观,按照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要求,围绕国家人才培养的长远战略目标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我校大学生军训工作。
第三条 学生军训工作的目的是:通过组织学生军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觉悟,激发爱国热情,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增强学生组织纪律观念,培养艰苦奋斗的作风,树立良好的精神风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使学生掌握基本军事知识和技能,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培养后备兵员和预备役军官,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打下良好基础。
第四条 学生集中军训,包括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知识教学两个方面内容。军事训练课程采取集中技能训练与军事理论教学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军事理论课采取课堂教学和实地参观等形式进行。军事技能训练采取在训练场地集中训练和实地演练形式进行。
第五条 军事训练是大学生的必修课,该课程纳入了我校教学计划,各层次全日制学生入学后均应参训。其中军事理论教学安排在一年级的第一学期,总学时为36学时;军事技能训练一般安排在一年级第一学期开学时进行,训练时间2—3周,并在第一学期新生报到后集中完成。
第六条 军训考试内容分为军事技能训练、作风纪律、军事理论学习三部分组成。其中:
1.军事技能训练:军姿、队列、阅兵、课外活动等占40分。
2.作风纪律:操课纪律、请销假制度、军容风纪、内务卫生等占20分。
3.军事理论学习按《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要求,考试成绩占40分。
第七条 军事理论课教师采取专、兼、聘的办法解决,待遇与其他任课教师相同。具体上课由学生工作部(处)协调教务处安排。
军事技能训练教师由承训部队官兵担任,并按学校拟定的教学计划严格实施。
第八条 军事训练课程考试(考核)实行百分制,考试(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纳入学籍管理,学生在军训期间考核成绩不及格者,需要来年重修,如在毕业前军事训练课仍不及格者,按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军事训练课程的成绩计算
1.军事训练成绩:集中训练结束,组成考核小组,对所学科目(队列、军姿势、阅兵)逐个考核,以百分制计分。由教官、辅导员和班主任共同给以成绩评定。
2.作风纪律:根据出勤情况和其他表现进行评定,由辅导员、班主任进行打分,以百分制计分。
3.军事理论知识,由学校按照《大纲》出卷进行军事理论的闭卷考试或开卷考试,以百分制计分。
4.总成绩:军训技能训练考核成绩占40%,作风纪律考核成绩占20%,军事理论考试占40%。合算成军事训练课总成绩。总分60分以下为不及格。成绩不合格和缺训者,应予重修,重修考试不及格者,允许其毕业前补考一次,经补考不及格者按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因补考而耽误其他课程学习者,由本人负责。
5.军事训练课程成绩及军训优秀学员都要计入学生成绩登记表,由各学院根据学生工作部(处)给出的课程成绩表进行登记记载。
第十条 军事技能训练请假制度。军训中无正当理由不得请假,如确属实际需要,请假不足一天者由部队教官和辅导员共同批准;请假1—2天者,由本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请假3天以上者(含3天),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批准。因病请假者,需有校医院证明并按上述程序审批。凡缺勤超过本期军训总天数的1/3者,必须重训。身体有残疾或确因身体疾病无法参加军训者,按有关规定可以视情况采取观摩、跟训、少训、予以免训或为同学服务。无故缺勤,或有正当理由而未经请假,或未按规定程序审批3天(含3天)以上者,军训不及格,以后必须重训。无故缺勤情节严重者,按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军事技能训练纪律。参加军训的学生应刻苦认真学习好军事训练课程。除要求遵守一般课程学习的纪律外,还必须做到:
1.一切行动听指挥,不违抗命令。
2.按时操练,不迟到早退,不无故缺席,遇事要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离开集体或不参加军训。
3.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军事理论,刻苦训练。
4.爱护军训器材。
5.训练中要团结互助,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6.参训学生要按军训的要求整理内务,搞好室内外卫生并注意保持。学生的内务卫生情况要列入军训的综合考评之中。
7.遵章守规,注意安全,防止事故。
第十二条 军事技能训练奖惩规定。
1.奖励
开展评比优秀学员活动。对优秀学员、军训标兵,由学校通报表彰,并作为以后评奖评优的条件之一。
为鼓励在军训期间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凡在军训期间积极参与军训组织工作、参加专题报告会、为军训简报投稿并被采用者、好人好事(特殊表现者)等,视情况军训成绩每人加2—5分,可以累积,但最高不超过10分。
2.惩戒
对违反军训纪律,视情节给予必要的惩戒。
(1)无故缺勤三天者,军训成绩不予及格。
(2)迟到早退十次以上者,军训成绩不予及格。
(3)无故缺勤一天,扣除集中军训成绩10分,每迟到或早退一次,扣除军训成绩2分。
(4)对考试作弊,除不及格论处外,还要按学校规定处理。
(5)对其他严重违反军训纪律,造成后果的,报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根据具体情节给予扣除2—10分军训总成绩的处理。
(6)凡受以上惩戒者,一律不得参加优秀学员评选。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