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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8-06-27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公寓管理是学校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学生公寓管理,给广大学生创造安全、舒适、优美和文明的学习与生活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根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校在校住宿的各类本、专科学生、预科生和高职生的管理。

第三条 凡在校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以公寓为家,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培养严谨勤奋的学习风气,营造整洁和谐的宿舍环境,开展健康有益的公寓文化活动。

第二章 学生公寓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生公寓在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由学生工作部(处)和各学院共同管理。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学生公寓的全面管理,同时密切配合各学院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各学院负责本学院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同时做好本学院学生公寓的纪律、卫生、安全等检查与评比;学生负责本宿舍的卫生保洁、安全等。

   第五条  学生公寓管理组织及职责:

  (一)舍长:每间宿舍选举舍长一名。

   职责: 组织本宿舍成员开展公寓文化建设等活动。诸如创建文明宿舍、安排室内成员值日表、填报住宿学生名单、参加本学院开展的宿舍评比等工作。

监督:班主任。

  (二)班级公寓管理小组:每班成立学生公寓管理小组,由1名班委会成员和2名舍长(选举产生)组成,班委会成员担任组长。(混合宿舍以人数较多的班为主)

   职责:负责本班宿舍的管理、纪律监督和卫生、安全检查。每周末组织本班舍长评选出“卫生好”宿舍、“卫生差”宿舍各一个,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监督:辅导员、班主任。

(三)公寓学生辅导员:每栋公寓楼选配1—2名公寓学生辅导员,由各学院推荐男、女生各一名。由学生工作部(处)作为学生干部根据《河西学院公寓学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聘用上岗。

职责:协助公寓管理员进行公寓楼内的卫生、治安安全等工作。同时协助做好公寓自管会的相关工作。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和公寓楼管员进行考核。

监督:各学院、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公寓管理中心)

(四)公寓楼管员:每栋公寓楼设楼管室并配值班楼管员两名,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聘任、管理和考核,

职责:主要负责门卫值班、楼内安全和公共区域的保洁工作,带领上劳动课学生和勤工助学学生清扫公寓楼内公共部位的卫生。

监督:学生公寓管理中心

(五)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下设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履行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职责。

职责:全面负责学生公寓日常管理,制定并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使学生公寓管理规范化。认真贯彻并监督执行本管理条例,热心为学生服务,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维护公共秩序。熟悉公寓情况,热情接待学生家长来访,关心学生学习与生活,经常检查各宿舍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工作。做好公共财产的管理、使用、采购、报废、损失及公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工作。经常组织管理服务人员进行业务、文化学习,对服务人员进行法纪、职业道德教育。做好服务人员考勤和业务考核及正常管理工作,做到奖罚分明、公正。提出并落实公寓经费使用计划及服务员工资报表和发放工作。负责组织对学生公寓卫生的检查和“文明宿舍”、“先进个人”的初评工作。负责与学校、各学院及相关部门的联系工作,配合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加强公寓管理;定期不定期向领导汇报各项工作。定期召开舍长、公寓学生辅导与会议,了解情况,舆情分析,探讨问题,安排工作。

  监督: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学生工作部(处)

(六)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和公寓文化建设等工作。

   职责: 做好公寓内本学院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并逐步将党建、团建、学生会工作延伸到学生公寓中,充分发挥学生党支部、团总支、团支部和学生会等组织在学生公寓中的重要作用;经常深入学生宿舍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动态,研究学生的身心特点,帮助学生解决在思想、心理、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矛盾;负责检查本学院学生搞好宿舍内务整理和卫生保洁,教育学生自觉保持公寓内的公共卫生,爱护公物;配合有关部门对本学院学生发生在公寓的违纪行为和突发性事件进行调查了解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积极开展具有专业特色的公寓文化创建活动,组织开展本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先进班级”、“先进个人”和“文明宿舍”评建活动。

   监督: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学院党政领导    

   (七)学生“自管会”:在团委指导下,成立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下设宣传组、纪律检查组、内务卫生组、治安组,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各组工作人员若干。“自管会”干部由各学院推荐,团委和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进行考核。

职责:利用橱窗、画展、图片等形式宣传公寓管理制度、反映学生宿舍生活,以宿舍为单位开展校园文化活动;及时反映同学们关心的问题和合理要求,积极协助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开展创建“文明宿舍”活动;督查、制止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章的人和事,并及时向领导反映,给予教育。

监督:团委、学生公寓管理中心

第三章 公寓住宿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经批准入住学生公寓的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正常住宿休息,使用公寓内的公用设备与设施;

(二)参与学生公寓管理,向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反映和咨询有关问题,就学生公寓管理向学校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三)监督学生公寓管理员执行学校的有关规定,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经批准入住学生公寓的学生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河西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条例》和其它相关规定。

(二)爱护室内设备,爱护公共设施。

(三)节约用水、用电;不违规使用大功率发热电器和私拉乱接电(网)线。

(四)认真做好个人卫生和室内卫生,保持公寓内外环境卫生整洁。

(五)维护公寓内正常的生活秩序,举报、制止学生公寓内的违纪行为,主动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公寓进行的相关检查。

第四章 公寓房间的分配、调整、退宿

第九条 学生公寓房间的分配、管理工作统一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各学院具体负责学生床位的安排,原则上以班(或专业)为单位分配公寓房间。住宿床位确定后,各学院应及时将名单报学生公寓管理中心。

第十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每年按照招生计划筹备新生房间、床位及相关设施,按照学院(或专业)、班相对集中住宿的原则,做好宿舍分配方案,将房间分发给各学院。学生报到交费后凭有关票据到所在学院办理住宿手续,领取住房通知单,凭通知单到公寓楼管室领取钥匙,清点所住房间各类家具、用具。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按指定房间、床位住宿。未经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批准不得擅自调换房间和床位,违者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遇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换床位或房间者,必须经所在学院同意并报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理调配手续。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在每个学期开学前两周集中办理调整手续。    

第十二条 学生离校(含毕业、退学、转学等)必须在接到学校通知后3天内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不得无故拖延时间滞留在公寓内。被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的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而向学校提出申诉的,可在学校作出维持原处分决定的复查结论后再办理离校手续。学生休、停学时须办理退宿手续,复学时持学校复学通知的文件重新办理住宿手续。

第十三条 学生离校前要清点好各自的物品,待管理人员将宿舍设施检查验收清楚、完好无损后,收回钥匙。再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在离校通知书上盖章后,相关部门方可发给学生档案或毕业证、学位证等。如有丢失损坏,按学校有关财产管理办法,照价赔偿。如家具用品的登记号与卡片不符,按丢失处理。室内人员有先后走的,查验后的宿舍设施由后走者保管。

第十四条 办完退宿手续后,仍需在学生公寓暂住而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有条件解决的,应交纳住宿费,续住时间不得超过十天。学生办理退宿手续后,应自行妥善带走或保管好自己的物品,否则因各种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均由本人负责。

第十五条 学校不允许学生擅自在校外住宿。学生因特殊原由需在校外住宿或走读者,必须保证不影响参加学校正常的教学活动(包括早操、早读、上课及晚自习等)。申请校外住宿或走读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本人提交申请,班主任签字,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派专人进行调查核实,确需在校外住宿或走读者,由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核准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学生本人和家长必须与学校签定《安全责任承诺书》。申请在校外住宿的学生承担因校外住宿引发的一切后果及责任。

第五章 钥匙管理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办理了住宿手续后,在楼管室登记签名,方可领取钥匙一把,学生离校时交还钥匙。如钥匙丢失或交的钥匙和所用门锁不配套者赔偿钥匙成本。

  第十七条 为了确保学生宿舍安全,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管理备用钥匙一把。无特殊情况,学生公寓管理中心不外借备用钥匙,特殊情况必须借用备用钥匙时,要押留本人有效证件(学生证或身份证)进行登记,归还钥匙时,退还证件。

  第十八条 学生不准私自更换门锁和私配钥匙。由于管理不善,钥匙丢失要速报公寓楼管室,钥匙由楼管室另配,并由遗失者交付配钥匙的成本费,如不上报而导致宿舍失窃,由遗失钥匙者承担全部损失。

第十九条 钥匙只借给本居室的人,非本宿舍同学一律不准外借。因钥匙外借而导致宿舍失窃,由外借钥匙者承担全部损失。

第二十条 检查或维修宿舍时,可启用备用钥匙,但必须有两人以上方可开门进入学生宿舍。

第六章 财产管理与维修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爱护公物,精心保管使用。宿舍内发给本人使用的公物由学生个人保管,公用的家俱、电话机等设备,由本舍学生共同保管,舍长负责。公寓内家具和公共设施,不得私自拆装,未经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同意,所有家俱设备均不得搬出公寓。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学生公寓内配备的各类家俱和设备,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按编号设卡登记,责任到宿舍。丢失、非自然原因损坏一律由责任宿舍照价赔偿。如无法查明责任人,则由本宿舍学生共同赔偿。

第二十三条 宿舍卫生工具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在新生入校时统一配发一次,各宿舍配簸箕、笤帚、拖把各一个。

第二十四条 计算机、影碟机、音响、电视机等学生自备家电(具)未经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批准同意和所在公寓值班室登记备案不得搬入公寓楼内;进入公寓楼内的自备家电(具)学生自行保管;自备家电(具)搬出公寓时,必须凭所在学院证明和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在公寓楼管室登记后,方可搬出。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公寓内各类原配设施、设备、用具属正常损耗,如需维修,舍长负责到楼管室办理维修登记手续,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安排进行维修,费用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承担。如属使用不当,意外丢失或损坏等情况,维修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追查不出当事人的由宿舍成员共同承担,须先办理赔偿手续后,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安排进行维修。情节严重的,根据《河西学院违纪学生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下水道严重堵塞、电路的严重故障以及暖气出现问题等均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协调予以修理。电路的一般性故障、灯管、启辉器的正常损耗,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维修。如因学生超负荷使用大功率电器而引起断路、短路或失火等,除追究经济责任外,维修费用全部由当事人或宿舍全体成员承担,并根据《河西学院违纪学生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属于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维修的项目,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指定修理工,限期完成维修任务,楼管员或舍长验收维修结果并在维修任务单上签字。属学校或其它部门负责维修的项目,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进行验收后签报相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公用场所设施自然损坏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报修或维修。公寓楼道、卫生间或整楼大修按学校年度计划执行。公寓整栋楼一般四年维修一次。

第七章 水电管理

  第二十九条 住宿学生应节约用水,安全用电。做到人离灯灭、人离电断、人走水关,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学生公寓管理人员有权对浪费水电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第三十条 每个宿舍用电按每间宿舍的电表实用数抄算,每月每人免费用电3度,免费度数用完后,由舍长按时到后勤管理处缴费充电。

  第三十一条 严禁私自拆动电表及用电设施,违者根据《河西学院违纪学生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第三十二条 严禁学生在公寓内私拉乱接电线。严禁将灯具或插座私自拉到床上,若二次劝告不听者,除没收灯具、插座外,根据《河西学院违纪学生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造成灾害事故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宿舍使用电器除收放机、充电器、电脑外,严禁学生将电炉、热得快、加热器、电热杯、电饭煲、电热毯、电磁炉等大功率电器和电吹风、电夹板、电熨斗等发热电器带入公寓内,一经发现,当场没收,并根据《河西学院违纪学生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处罚和纪律处分。

第八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公寓楼设立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负责本楼的各项管理事宜。为了便于管理,早晨6:30开门,晚11时关闭锁门,双休日、节假日关闭锁门时间可延长止晚12时。值班管理员有权随时查问进入宿舍楼内人员的证件。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归宿者,应事先征得管理人员的许可,否则,一律视为晚归。晚归学生应出示学生证并登记后方可进入学生公寓楼。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定期对晚归学生给予通报。

  第三十五条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学生宿舍严禁留宿外来人员,特殊情况需要留宿时,要经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批准,并交纳住宿费后,方可办理登记手续留宿。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妥善管理好自己的财物。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保管好银行卡或存折;贵重物品在寒、暑假或学生外出实习期间由学生本人负责安置保存,不得存放在宿舍内,由此引起的安全后果自行负责。

  第三十七条 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公寓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和有害物品。严禁在楼道和宿舍内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向窗外乱扔玻璃瓶等杂物;禁止使用蜡烛、焚烧废纸;严禁将焚烧的废纸倒入垃圾道或焚烧垃圾道内的垃圾。

  第三十八条 保持走廊及楼梯通畅,不准在楼道和宿舍内停放自行车和堆放杂乱物品;严禁在学生公寓内豢养动物(宠物)。

  第三十九条 严禁在宿舍内复制、传播、观看色情、淫秽出版物,张贴大小字报。严禁在宿舍内吸烟、酗酒、斗殴、赌博。

  第四十条 宿舍内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公寓管理及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卫生检查。

  第四十一条 禁止在楼道和宿舍内高声播放音响、吹奏乐器和高声喧哗、起哄,打球、踢球,影响他人。

  第四十二条 自觉提高消防意识,爱护公寓内的消防设施。不得随意移动或动用设在公寓楼内的消防设施,损坏应照价赔偿。

  第四十三条 携带大件贵重物品离楼,携带者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经值班人员查验后方可带出。

第四十四条 严禁在学生公寓内经商和张贴广告。未经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批准,任何人不得在公寓内从事销售、租赁、修理、收购废品等一切营利性活动。

第四十五条 禁止闲杂人员进入学生公寓。校外来访人员,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后由被访者带入会客。晚上锁闭楼门后停止会客。

第四十六条 住宿学生必须经常检查自己的床架、床板,如有故障及时报告工作人员修理。

第四十七条 住宿同学要及时反映盗窃、火灾、酗酒、斗殴等安全隐患,确保学生公寓的安全。对检举、揭发、制止或及时上报各种治安事件,为维护学生公寓的正常秩序做出贡献的学生,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九章  内务、卫生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生宿舍应力争成为整洁、舒适、和谐、幽雅的休息场所,住宿学生应当自觉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努力创建优美的宿舍生活环境。

   第四十九条 学生公寓环境卫生,楼道、楼梯、卫生间卫生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安排清扫。学生宿舍卫生由学生自己清扫,各学院具体负责检查,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督查并定期通报。

第五十条 学生宿舍必须建立卫生轮流值日制度,值日生负责当天的卫生清扫、内务整理等工作。每天两小扫,每周一大扫。应将宿舍内清扫的垃圾倒入垃圾道内。每周五为全校卫生大扫除时间,宿舍卫生要在中午进行彻底清扫。宿舍内经常保持以下要求:

1.宿舍内无吊灰、蛛丝,床、桌椅、衣柜、门窗及玻璃必须每周擦洗一次,

2.地面无痰迹、无烟头、无纸屑、无积水、无其他杂物,卫生工具要放置于门后墙角。

   3.宿舍内没有乱拉绳子或铁丝,墙面、门、窗没有钉钉子,没有乱涂乱画,没有悬挂、张贴任何饰物(包括帘子)。    

4.室内各类物品摆放整齐,井然有序。宿舍桌子在统一固定位置摆放,凳子放在桌子下面;书籍放在书架上;衣物及其他生活用品一律放置于铁柜中;鞋放在床下,摆放整齐;毛巾、洗漱用品放在洗脸盆内并放置于脸盆架上;茶杯放在桌面中央;被子要叠得整齐,放置于床头一端,床上无其他杂物堆放。

第五十一条 为保持公寓楼道、楼梯、卫生间等公用场所的清洁,尊重同学劳动成果,应做到以下要求:

1.保持水房、卫生间的清洁。为保持下水道通畅,严禁将剩饭菜及其他物品倒入便池、水池内。

2.禁止往楼道泼水、扫垃圾、燃烧废物、随地吐痰、乱扔杂物,禁止在楼道漱口。

3.将垃圾倒入垃圾道内,撒落在外的垃圾自觉清扫干净,随手关闭垃圾道门子。

4.不得将篮球、排球、足球等扔向楼道墙壁,留下污迹,更不得将脚印踢留在墙壁。

第五十二条 宿舍卫生检查制度:

   1.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班级应建立宿舍卫生每周自查制度。辅导员、学生会应组织学生干部对本学院学生宿舍卫生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评比,做好自查记录。

   2.学生工作部(处)每周检查一次学生宿舍卫生(评比检查项目见“文明宿舍评比项目”)。检查结果每周通报一次。各学院每月进行汇总评比,学生工作部(处)和各学院检查评比结果将作为各学院学生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

3.学生公寓管理中心配合各学院建立文明宿舍档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对公寓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记入各宿舍档案,并反馈到各学院作为文明宿舍评选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 成绩突出者或违反以上规定者,给予以下奖惩。

1.宿舍卫生检查周汇总成绩评定连续四次为优的宿舍获“卫生优良宿舍”一次。

2.“卫生优良宿舍”在校级“文明宿舍”评比中给予加分。

3.以学期为阶段,宿舍内务周检查为不合格者,宿舍成员每人扣2分,宿舍长扣3分;宿舍内务脏、乱、差,受学生公寓管理中心通报者,每一次成员记扣5分。

第十章 “文明宿舍”创建

  第五十四条 建立“文明宿舍”创建、评比制度

1.“文明宿舍”的创建、评比分校级和院级两种。各学院创建、评定的“文明宿舍”原则上每学期进行一次,时间为放假前两周。校级“文明宿舍”原则上在各学院评定的“文明宿舍”基础上才能申报,一年评定一次。

院级“文明宿舍”的评选标准及比例由各学院在本条例的基础上,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2.校级“文明宿舍”的评比:学生公寓管理中心会同学工委各部门和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进行验收评定;

  3.评比出的校级“文明宿舍”,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后进行表彰。

  第五十五条 “文明宿舍”基本条件

1.热爱集体,遵守校纪校规,认真学习,积极向上;

2.宿舍成员一学期每门课程均需及格(包括补考及格);

3.宿舍成员年度内无违反校纪校规而受警告者;

4.宿舍成员无严重违反学生宿舍各项管理制度而受通报者;

5.宿舍无火灾和重大伤亡事故;

   6.获“卫生优良宿舍”在三次(含三次)以上。

第五十六条 评比项目

1.评比标准

1)地面、墙面2分:地面清洁,无烟头、纸屑、痰迹,墙面无蛛网积灰,无乱涂写刻画,无乱张贴;

2)床铺,被褥2分:被褥叠放整齐,朝向一致,床单、枕巾干净平整,无乱放杂物;

3)物品摆放2分:桌凳按标准摆放,洗漱用具、书籍、箱子等物品摆放整齐;

4)门窗玻璃、灯具1.5分:门窗玻璃、窗台、桌椅书架、灯具等无积尘、无脏垢;

5)阳台、卫生间1分:阳台整洁,无乱堆放杂物,卫生间无异昧积垢;

6)文化氛围,整体形象1.5分:地面、床铺、门窗和墙壁的整体感观,宿舍无异味,布置、物品摆放具有艺术性和文化氛围。

2.加分因素(上限10分)

1)一月全优宿舍加2.5分,“卫生优良宿舍”加2分;

2)寝室成员有积极参与学生宿舍管理活动,积极配合楼管员或公寓学生辅导员工作的寝室加0.5分一1分;

3)工作出色的公寓学生辅导员所在的宿舍加1分。

3.扣分因素

1)学生宿舍内务卫生检查周汇总成绩,有一次不合格扣0.5分,有二次扣1分,有三次扣1.5分,以此类推;

2)宿舍成员有不遵守宿舍作息制度晚归者,每人次扣0.5分;

3)平时有使用违章电器、私拉电线者扣1—2分;

4)有损害财产、违反安全规定者,视情节扣0.5—2分。

5)有拒绝检查或不配合楼管员、公寓学生辅导员工作,且态度恶劣者一次扣2分。

4.打分等次:9分以上为“优”,6.1—8.9分为“合格”,6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五十七条 校级“文明宿舍”奖励方式

1.给予校级“文明宿舍”物质奖励,并张贴“文明宿舍”标志;

2.校级“文明宿舍”成员在学生综合考评时加4分;院级“文明宿舍”的成员各加2分。

第十一章 假期留校住宿学生的管理

  第五十八条 寒暑假期间原则上不留学生住宿,确需留校住宿的同学,须本人提出申请,征得所住公寓楼管员同意后,由本人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登记并签订《留宿安全责任书》,办理出入证后方可入住。家住本市(含市郊)的同学寒暑假不安排住宿。

  第五十九条 为安全起见,留校学生原则上采取相对集中原则住宿,不住宿的宿舍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封门或配专人值班管理,不得随便出入。遇有特殊情况,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核实签字后由本公寓楼的管理人员陪同入内。

  第六十条 留校住宿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凭出入证在指定宿舍或原宿舍住宿。

  第六十一条 学生假期留校住宿期间,要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十二条 住宿登记日期和其它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寓楼的通知。

第十二章  违纪处理

   第六十三条 损坏公物照价赔偿,人为损坏公寓公用设施者,依照公物价格照价赔偿,并根据《河西学院违纪学生处分条例》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十四条 卫生“不合格”的宿舍,由各学院在学院内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连续三次卫生“不合格”的宿舍,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内予以通报批评:门前堆放垃圾、乱倒剩饭剩菜、窗口倾倒垃圾、污水者;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及其它不文明行为者。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上课期间不锁宿舍门者;在宿舍内点蜡烛者;室内私接电源,熄灯锁门后返回宿舍被登记第三次者;在楼道滑旱冰、打球、踢球者;随地大小便者;在公寓门窗、墙壁乱写乱画乱贴者;私自调换住房者。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根据《河西学院违纪学生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将学生证转借给校外他人入住公寓者或出租床位者;留他人住宿者;夜不归宿者;私自在校外租房住宿者;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在公寓内吸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者(为首者加倍);向窗外扔酒瓶者;用热得快、小太阳、电炉、电饭锅等大功率及发热电器者;妨碍学生工作部(处)值班人员执行公寓管理者(情节严重者加倍);违反“安全管理”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四条者。

   第六十八条 有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者,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提出具体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处)和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实施。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团委、学生会给予密切配合。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河西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条例(试行)》同时废止,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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