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鼓励广大学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有关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本校应届毕业班的普通本专科学生。
二、校级“优秀大学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优秀大学毕业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讲究社会公德,有良好的文明习惯和品行修养;
2.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课外科技文化活动;
3.积极完成组织交办的各项任务,对所承担的社会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
4.身体健康状况良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按照《高等学校体育基本标准(2014)4号》规定,测试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
5.毕业综合考评在全班名列前30%以内;
6.本科学生获得过一次二等以上年度奖学金;专升本学生,获得过一次三等以上年度奖学金,专科期间的获奖情况可计入评选条件(按学期评选获得者,两次折合一次计);专科学生,获得过一次三等以上年度奖学金。
7.补考课程不超过1门;
8.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9.校级“优秀大学毕业生”应从本学院的“优秀大学毕业生”中推荐。
(二)满足以上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选:
1.在校期间获得单项奖学金者;
2连续担任学校、学院、 班团学生干部二年以上且在毕业学期仍担任职务者。
(三)满足下列条件之且符合“优秀大学毕业生”必备条件者,可直接推荐为“优秀大学毕业生”:
1.“国家奖学金”获得者;
2.获省部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等荣誉称者;
3.获得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三次(含)以上者。以上推荐名额须在班级评选比例限额内。
院级“优秀大学毕业生”评选条件可根据本院的实际情况,可另行增设评选条件,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备案后实施。
三、评选名额
校级“优秀大学毕业生”按班级人数的20%评选;
四、评选时间
校级“优秀大学毕业生”各学院每年11月20日开始评选,12月20日结束,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五、评选程序
(一)评选工作以班为单位组织进行,要体现民主、择优的原则。
(二)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确定校级“优秀大学毕业生”初选名单,在学院内公示三天,同时填写《优秀毕业生审批表》,报学生工作部(处)。
(三)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各学院报送的材料,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三天,将公示后结果报学校审定。
(四)如发现弄虚作假或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经核实取消荣誉称号。
六、奖励及有关事宜
(一)校级“优秀大学毕业生”,由学校表彰奖励,《优秀毕业生审批表》装入本人档案;
(二)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已获得“优秀大学毕业生”荣誉称号。
1.优秀毕业生预评后,不能如期毕业的;
2.学生毕业离校前因违纪、违法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受到治安、司法处理的。
七、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有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