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教〔2022〕20号)要求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包括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资金和社会资助资金。
第三条 省级财政安排的资助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等。
第四条 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资金,包括校长奖学金、浩廉奖学金、钱学森沙产业奖学金、单项奖学金、考研奖学金、困难补助、校内勤工助学、学费减免、詠仪奖学金等。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省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资助范围及标准:
1.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生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生每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分为三档,一档为每生每年4500元,二档为每生每年3300元,三档为每生每年20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4.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5.基层就业国家助学贷款学费代偿。对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签订合同到我省三类到五类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在基层工作达到一定期限后,对其用国家助学贷款缴纳的学费进行分阶段代偿,代偿额度,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代偿。
6.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用于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
第六条 学校资助资金的资助范围及标准
1.校长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分为二档,一档每生每年2000元,二档每生每年1000元。
2.浩廉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每生每年2000元。
3.钱学森沙产业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全日制钱学森沙产业奖学金班学生,每生每年2000元。
4.单项奖学金。奖励品学良好,且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奖励标准200—8000元。
5.考研奖学金。学生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被录取者,一般院校奖励500元、“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奖励800元、 “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奖励1000元、应征入伍复学学生奖励2000元。
6.詠仪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且在信息技术专业学习和推广应用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每生每年4000元。
7.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工资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8.临时困难补助。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临时性、突发性的困难,根据学生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范围为500—2000元。特殊情况下,经主管校领导书面批准,可给予更高额度的补助金额。
9.学费减免。是对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符合国家学费减免政策的学生给予的学费减免。
第七条 社会资助资金的资助范围及标准
1.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各界人士、校友等自愿向学校(学院)捐资设立的奖助学金,奖助学金金额、奖助范围、奖助等级及额度由捐助人与学校协议确定。
2.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人士、校友、校内师生员工、部门捐款(没有设立专门奖助学金的),由学校根据捐助金额开展各种形式的专项资助活动。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学校财务处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
第九条 学生工作部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加强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条 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学校要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要从事业收入中按照不低于4%的标准足额提取经费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十二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河西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西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河院办字〔2020〕28号)同时废止。
附:河西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1.河西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2.河西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3.河西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4.河西学院校长奖学金实施细则
5.河西学院“浩廉奖学金”实施细则
6.河西学院钱学森沙产业奖学金班管理实施细则
7.河西学院单项奖学金实施细则
8.河西学院学生考研组织工作先进单位及考研学生表彰奖励实施细则
9.河西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实施细则
10.河西学院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实施细则
11.河西学院新生校外专项奖助学金实施细则
12.河西学院“詠仪奖学金”管理及评选细则
河西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主管教学工作、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为副主任,学生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定每年按教育厅下达我校的计划指标进行,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全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管理。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的组织和初审;财务处负责发放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6.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7.体质健康测试合格。
第五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1.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本专科学生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特殊学制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2.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班级前10%(含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院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国“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者不得评定国家奖学金
1.有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及纪律处分者;
2.无正当理由未注册者;
3.有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者。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由财务处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分配
学生工作部根据省教育厅下达我校的国家奖学金名额,提出二级学院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选时间和程序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1.学校每年关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部署后,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2.各学院根据申请学生在校表现,进行班组民主测评,确定符合条件的推荐学生名单,统一填写《河西学院国家奖学金申请表》,经初审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核。
3.学生工作部根据各学院上报的初选名单统一进行审核,审核后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议,并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审核。
4.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同学将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其《河西学院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条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均按上一学年考试及综合测评成绩进行评定。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河西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主管教学工作、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为副主任,学生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每年按教育厅下达给我校的计划指标进行,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全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管理。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的组织和初审;财务处负责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成绩中无不及格现象;上学年综合测评名次居班级前10%;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8.体质健康测试合格。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及发放形式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奖励标准为每人5000元,由财务处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分配
学生工作部根据省教育厅下达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提出二级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1.由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2.各学院根据申请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在校期间表现,进行班组民主评议,确定符合条件的初选学生名单,统一填写《河西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经初审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核。
3. 学生工作部根据各学院上报的初选名单统一进行审核,审核后报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议,并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审定。
4.获奖学生《河西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归入本人学生档案。
第八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者不得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
1.有铺张浪费或高档消费行为者;
2.无正当理由未注册者;
3.有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及纪律处分者;
4.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生活状况,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均按上一学年考试及综合测评成绩进行评定。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河西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 学校综合考虑各学院学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进行分配,并向国家规定的特殊学科专业适当倾斜。
第三条 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主管教学工作、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为副主任,学生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每年按教育厅下达给我校的计划指标进行,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全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管理。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的组织和初审;辅导员、班主任为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班级(或年级)国家助学金的评选、推荐工作。财务处负责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费开支,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一档每生每年4500元、二档每生每年3300元、三档每生每年20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申请一档国家助学金,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可申请二档国家助学金,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可申请三档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已录入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7.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第三章 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评审,每年9—11月集中进行申请和评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学生根据评审条件及本人家庭经济情况,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河西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详细说明申请理由。
第八条 各班级(年级)提出初步获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确定初审名单及资助档次。
第九条 各学院须将本学院拟获国家助学金学生初审名单及档次在本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如对公示人选有异议,异议人应实名向所在学院或学生工作部反映,学生工作部督促或会同相关学院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异议人及时反馈。
第十条 公示无异议后,由所在学院确定获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审核。
第十一条 经学生工作部审核后,报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议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审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各学院应综合考虑学生受资助情况,合理配置资助资源。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学校财务处按月直接划拨入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四条 各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 本专科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六条 学校为国家助学金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
第十七条 在国家助学金审核、分配等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个人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助学金的中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院核实后报学生工作部备案,停发其国家助学金:
(一)因违规违纪受学校纪律处分;
(二)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三)平时有高消费行为,抽烟、酗酒、铺张浪费等;
第十九条 停发的国家助学金由学校根据国家助学金评定标准,按照申报、评审程序,采取停发一人、增补一人的方式继续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
第六章 受助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二十条 为培养受助学生的责任感,增强他们自立、自强、自助的意识,各学院应鼓励受助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参加一定量的公益活动,以积极的态度回报社会。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应对受助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和公益活动的情况进行考核,作为下一年度申请助学金的参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河西学院校长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校长奖学金的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二条 校长奖学金的管理
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全面领导校长奖学金评审工作;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校长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管理。
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校长奖学金评选工作的组织和初审;辅导员、班主任为校长奖学金评选工作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班级(或年级)校长奖学金的评选、推荐工作。
第三条 校长奖学金的评定名额及奖励标准
学生工作部根据各学院学生人数等情况按照比例下达名额。
一等校长奖学金约占1%(比例可按照学校下拨经费进行适当调整),每人奖金2000元;二等校长奖学金按照学校下拨经费进行名额分配,每人奖金1000元。
第四条 校长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成绩中无不及格现象;
7.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质健康测试合格;
8.一等校长奖学金综合测评名次必须在班级前25%内;二等校长奖学金综合测评名次必须在班级前40%以内。
第五条 参评学生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评定校长奖学金:
1.评选当年或评选期间有违纪行为者;
2.未按规定注册者;
3.综合测评中德育成绩当学年不及格者。
第六条 校长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学生根据评审条件及本人成绩,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
2.各班提出初步获校长奖学金学生名单,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确定初审名单。
3.各学院须将本学院拟获校长奖学金学生初审名单在本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如对公示人选有异议,异议人应实名向所在学院或学生工作部反映,学生工作部督促或会同相关学院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异议人及时反馈。
4.公示无异议后,由所在学院确定获校长奖学金学生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审核。
5.经学生工作部审核后,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审定,并由学校行文表彰。
第七条 校长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
1.校长奖学金于秋学期开学后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其它奖学金同时组织评定。
2.同一学年内,申请校长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3.校长奖学金由学校财务处直接划拨入学生银行卡中。
第八条 校长奖学金依据上一学年考试及综合测评成绩进行评定。
第九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河西学院“浩廉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浩廉奖学金”的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二条 “浩廉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模范履行公民义务,积极维护学校的稳定与团结;
2.热心社会工作和公益事业,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集体观念,思想品德优良;
3.学习勤奋努力、成绩优良,上一学年综合考评在班级前15%以内;
4.参评学年无不及格课程;
5.体质健康测试合格;
6.参评学年无违纪行为。
第三条 “浩廉奖学金”的评定名额及奖励标准
按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人数的5‰进行评选,每人奖金2000元。
由学生工作部根据各学院学生人数等情况按照比例下达名额。
第四条 “浩廉奖学金”的评选程序
1.学生根据评审条件及本人成绩,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
2.各班提出初步获奖学金学生名单,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确定初审名单。
3.各学院须将本学院拟获浩廉奖学金学生初审名单在本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如对公示人选有异议,异议人应实名向所在学院或学生工作部反映,学生工作部督促或会同相关学院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异议人及时反馈。
4.公示无异议后,由所在学院确定获浩廉奖学金学生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审核。
5.经学生工作部审核后,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审定,并由学校行文表彰。
第五条 浩廉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
1.河西学院浩廉奖学金于秋学期开学后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其它奖学金同时组织评定。
2.同一学年内,申请浩廉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河西学院校长奖学金。
3.河西学院浩廉奖学金由学校财务处直接划拨入学生银行卡中。
第六条 河西学院浩廉奖学金依据上一学年考试及综合测评成绩进行评定。
第七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河西学院钱学森沙产业奖学金班管理实施细则
为弘扬钱学森的科学精神,推动中国沙产业的发展,中国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促进沙产业发展基金、甘肃省科协决定在河西学院设立钱学森沙产业奖学金班,旨在资助有志于研究、治理和开发沙漠、促进沙产业发展的河西学院学生,使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毕业后自愿到沙产业第一线工作,为沙产业贡献聪明才智。为做好沙产业奖学金班的管理、教育和培养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钱学森沙产业奖学金班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由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及农业与生态工程学院负责同志组成的“河西学院钱学森沙产业奖学金班”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其职责是:制定和修改钱学森沙产业奖学金班管理办法;审定钱学森沙产业奖学金班组成学生名单;听取和审查该奖学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汇报;研究该奖学金班的其它有关事宜。
第二条 钱学森沙产业奖学金班的学生组成
钱学森沙产业奖学金班的组成人数为30人,本科学制,学生从我校与沙产业相关的专业中选定。
第三条 钱学森沙产业奖学金班学生的基本条件:
1.思想品德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2.学习目的明确,学习刻苦认真,学习成绩优良;
3.热爱本专业学习;
4.生活俭朴,社会责任感强,能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5.家庭经济困难;
6. 体质健康测试合格;
7.本人愿意毕业后在沙产业相关领域工作一定年限。
第四条 钱学森沙产业奖学金班实行“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在钱学森沙产业奖学金班继续学习:
1.不合格课程累计达三门(含三门)以上;
2.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3.因故休学、退学;
4.管理委员会认为不适合在该班继续学习的其它情况。
(二)当钱学森沙产业奖学金班在动态管理中不足30人时,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学生经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可进入该班学习,申请者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外,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历年学习成绩平均在80分以上;
2.综合素质优良,无任何违纪行为。
第四条 钱学森沙产业奖学金班的日常管理
钱学森沙产业奖学金班的日常管理由农业与生态工程学院负责,于每学年初向委员会办公室上报钱学森沙产业奖学金班组成学生名单、学期工作计划;每学期结束前上报班级学期工作总结。其它日常管理依据《河西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进行,未尽事宜由管委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 钱学森沙产业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
1.钱学森沙产业奖学金于秋学期开学后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其它奖学金同时组织评定。
2.凡进入钱学森沙产业奖学金班学习的学生,经审核,学习成绩及综合素质合格者,获得当年河西学院钱学森沙产业奖学金,每人每年享受奖学金2000元。
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或失去学籍的,停发钱学森沙产业奖学金;
第六条 钱学森沙产业奖学金班学生的就业
凡在钱学森沙产业奖学金班学习至毕业的学生,鼓励其到沙产业或与沙产业相关的行业就业,承担到沙产业领域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本细则由钱学森沙产业奖学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河西学院学生单项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河西学院单项奖学金的设立旨在充分调动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培育优良学风,鼓励创新型人才、特长型人才脱颖而出,奖励品学良好,且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
第二条 单项奖学金的种类分为:(一)学习优胜奖;(二)科技创新奖;(三)艺术展演奖;(四)体育竞赛奖;(五)文学创作奖;(六)见义勇为奖;(七)国防奖学金。
第二章 学习优胜奖
第三条 奖励学习勤奋,成绩优秀,在国家英语四、六级考试中成绩突出的学生。
非英语专业专科、高职学生参加国家四级英语考试成绩425分以上,奖励200元,参加国家六级英语考试成绩425分以上,奖励300元;非英语专业本科学生参加国家六级英语考试成绩425分以上,奖励200元;英语专业学生参加专业英语八级考试成绩达到60分以上,奖励200元。
本项奖学金由学生本人凭成绩单、证书等材料原件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并准备上述材料复印件1份存档。
第三章 科技创新奖
第四条 奖励在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和科技创新等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
(一)在由学校组织参加的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数学建模大赛、挑战杯大赛、电子设计大赛、科技竞赛等正式竞赛中获得名次者,按照下表标准奖励:
奖金 名次 级别 |
团队8000元或单人不超过1000元 |
团队6000元或单人不超过800元 |
团队5000元或单人不超过600元 |
团队4000元或单人不超过500元 |
团队3000元或单人不超过400元 |
团队2000元或单人不超过300元 |
团队1000元或单人不超过200元 |
国家级 |
第一名 或一等奖 |
第二名 或二等奖 |
第三名 或三等奖 |
第四名 或四等奖 |
优秀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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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 |
/ |
/ |
第一名 或一等奖 |
第二名 或二等奖 |
第三名 或三等奖 |
优秀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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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厅级 |
/ |
/ |
/ |
/ |
第一名 或一等奖 |
第二名 或二等奖 |
第三名 或三等奖 |
两人及以上团体奖项参与者平均奖励高于同层次单人奖励的按同层次单人奖励执行。
(二)取得一项发明专利者奖励1000元;取得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取得一项外观设计专利者奖励500元;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按1000元/项的标准计发奖学金。
(三)取得科技创造发明成果者,根据成果的鉴定结论和社会经济效益,以1000元/项以上标准计发奖学金。
(四)以河西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和第一作者,在国家正式出版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者,根据《河西学院科研业绩认定考核及津贴发放办法》第三章“科研业绩分类分级认定办法”进行认定,按照特级类3000元、A1类2000元、A2类1500元、B类1000元、C类800元、D类5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五)本项奖学金由学生本人凭专利证书、成果鉴定结论、获奖证书、竞赛承办单位证明(校内)、刊物等材料原件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同时准备复印件(发表文章的复印件应包括封面、目录和正文三部分)1份存档。
第四章 艺术展演奖
第五条 奖励学校组织参加的在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文艺汇演、美术、书法、摄影、演讲等竞赛中获得名次的学生。
(一)奖励标准按照下表执行:
奖金 名次 级别 |
团队8000元或单人不超过1000元 |
团队6000元或单人不超过800元 |
团队5000元或单人不超过600元 |
团队4000元或单人不超过500元 |
团队3000元或单人不超过400元 |
团队2000元或单人不超过300元 |
团队1000元或单人不超过200元 |
国家级 |
第一名 或一等奖 |
第二名 或二等奖 |
第三名 或三等奖 |
第四名 或四等奖 |
优秀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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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 |
/ |
/ |
第一名 或一等奖 |
第二名 或二等奖 |
第三名 或三等奖 |
优秀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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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厅级 |
/ |
/ |
/ |
/ |
第一名 或一等奖 |
第二名 或二等奖 |
第三名 或三等奖 |
两人及以上团体奖项参与者平均奖励高于同层次单人奖励的按同层次单人奖励执行。
(二)文艺汇演获奖以节目为单位。
(三)所得名次以同一活动的最高名次为准。
(四)本项奖学金由学生本人凭活动通知,承办单位(校内)证明及成绩证书、荣誉证书等材料原件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同时准备复印件1份存档。
第五章 体育竞赛奖
第六条 奖励学校组织参加的在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正式体育比赛中获得名次者,或在学校田径运动会上破记录的学生。
(一)奖励标准按照下表执行:
奖金 名次 级别 |
团队8000元或单人不超过1000元 |
团队6000元或单人不超过800元 |
团队5000元或单人不超过600元 |
团队4000元或单人不超过500元 |
团队3000元或单人不超过400元 |
团队2000元或单人不超过300元 |
团队1000元或单人不超过200元 |
国家级 |
第1名 |
第2名 |
第3-4名 |
第5-6名 |
第7-8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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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 |
/ |
/ |
第1名 |
第2名 |
第3-4名 |
第5-6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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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厅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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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名 |
第2名 |
第3-4名 |
校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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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破纪录 |
两人及以上团体奖项参与者平均奖励高于同层次单人奖励的按同层次单人奖励执行。
(二)本项奖学金由学生本人凭比赛通知,承办单位(校内)证明及名次证书等材料原件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同时准备复印件1份存档。
第六章 文学创作奖
第七条 学生在校外省级以上报刊和杂志发表文学类作品,出版小说、散文集、诗集等文学类作品,可以申请文学创作奖。
(一)奖励标准:出版小说、散文集、诗集等文学类作品按2000元的标准计发奖学金;国家级报刊和杂志发表文学类作品按800元的标准计发奖学金;省级报刊和杂志发表文学类作品按500元的标准计发奖学金。
(二)本项奖学金只限署名为河西学院的第一作者申请。
(三)本项奖学金由学生本人凭发表作品原件及相应稿酬通知单等材料原件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同时准备复印件1份存档。
第七章 见义勇为奖
第八条 奖励在见义勇为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县(区)、市(校)、省、国家表彰的先进个人。
(一)奖励标准按县(区)、市(校)、省、国家奖励层次分别为:1000、2000、3000、4000元。
(二)本项奖学金由学生本人凭政府相关部门、新闻媒体等提供的材料原件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同时准备复印件1份存档。
第八章 国防奖学金
第九条 参军入伍学生(含新生)以河西学院为入伍兵源单位,并且取得学校所在地征兵办公室颁发的《入伍通知书》或《入伍批准书》的,学校授予“河西学院国防奖学金”,一次性奖励3000元。
本项奖学金由学校武装部(征兵工作站)提供学生名单及《入伍通知书》或《入伍批准书》的复印件。
第九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单项奖评定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具有正式学籍,按期注册的在籍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十二条 以上奖项未涵盖、而成绩特别突出、表现特别优秀、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参考相近或相似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学校组团参加的大型活动如甘肃省大学生运动会、文艺展演等,由牵头部门专项向学校申请奖励的(含集体和个人),不再列入本单项奖学金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对获奖等级认定有异议的,由学工部组织校内专家进行认定,认定结果三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 单项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由个人申请,学院审核,学生工作部复核,学校审批。每年的9月份组织实施(毕业生的单项奖学金于每年5月份组织实施)。奖学金由财务处直接划拨入学生银行卡中,并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六条 单项奖学金不受名额限制,同一类别按就高不就低奖励原则执行,不重复发放。所需资金列入学校奖助学金预算项目。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学习优胜奖的评定:
(一)学年内因各类考试作弊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二)无正当理由未办理注册手续者。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河西学院学生考研组织工作先进单位
及考研学生表彰奖励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学风建设,鼓励二级学院积极帮助和指导学生考研,鼓励优秀学生到更高一层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深造学习,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生考研组织工作先进单位评选及奖励
1.评选办法
评选采用定量计算的方式,计算办法为:
∑=上线率×60+录取率×25+“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录取率×10和 “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录取率×5 ;其中,上线率为达到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线的学生人数占毕业生人数的比例;录取率、“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录取率为实际录取人数占毕业生人数的比例。
2.奖励标准
学校每年对组织学生考研成绩突出的二级学院设一、二、三等奖和学生考研组织工作进步奖进行表彰,分别奖励人民币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奖金列入学校预算,获奖后由财务处一次性核拨二级学院,学院统筹安排用于学生考研工作。
第二条 考研学生的表彰奖励
1.凡在校学生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成绩达到录取分数线,且在校期间无违纪的学生,授予“河西学院学习优胜奖”荣誉称号;
2.凡在校学生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被录取者,按照 “一流大学”建设高校、“一流学科”建设高校、一般院校分别奖励现金1000元、800元、500元人民币;奖金列入学校预算,从学生单项奖学金中支付。
3.参军入伍学生(含新生)退役复学或入学后,毕业时考取硕士研究生的,奖励2000元。奖金列入学校预算,从学生单项奖学金中支付。
第三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河西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细则规定之列。
第五条 本管理细则适用于我校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预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有关部门配合学生工作部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生工作部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组织、管理。具体职责:
(一)统一管理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二)审批勤工助学岗位;
(三)聘用、安排勤工助学学生到各用人单位;
(四)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五)岗位工资标准的确定与变更;
(六)审核勤工助学学生工资表;
(七)表彰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优秀学生;
(八)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八条 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管理本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具体职责:
(一)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申请;
(二)审查参加勤工助学学生资格;
(三)推荐并配合学生工作部安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四)审批本学院学生提出的家教等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具体指导和管理;
(五)敦促学生与用人单位(个人)签订协议或合同,并监督协议或合同履行情况;
(六)加强对本学院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
(七)建立本学院勤工助学学生信息档案;
(八)负责处理本学院勤工助学学生各项具体问题。
第九条 用人单位职责:
(一)提交岗位设置与撤销申请报告;
(二)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并全程提供业务指导;
(三)实施本单位勤工助学的具体管理、考核,负责勤工助学学生劳动安全;
(四)核定、发放勤工助学学生劳动报酬;
(五)协助学生工作部做好勤工助学相关资料备案工作。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主要有学校教学楼、公寓楼卫生保洁等公共服务岗和校内行政管理助理、教学助理、科研助理岗等。
校内用人单位需提前两周提出岗位设置申请,由学生工作部具体核实、设岗。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对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学校一律不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也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安排学生从事上述劳动。
第四章 岗位申请
第十三条 凡我院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均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习成绩较好;
(三)学有余力,身体健康,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四条 申请程序:
(一)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布勤工助学岗位信息;
(二)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填写《河西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
(三)各学院根据本学院实际,确定推荐人员名单并公示;
(四)学院将推荐名单、推荐学生个人申请表送交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
(六)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填发《河西学院勤工助学上岗通知单》;
(七)学生持《河西学院勤工助学上岗通知单》和学生证到用人单位报到上岗。
第五章 岗位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根据学校勤工助学岗位的实际需要,学生工作部对勤工助学岗位实行总量控制,组织、监督用人单位实施具体管理。
第十六条 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考核”的原则,由用工单位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各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勤工助学管理及考核制度,使勤工助学工资发放公平、合理,不虚报、瞒报、错报。
第十八条 对不遵守纪律、态度不端正、做工作敷衍了事,不能根据岗位职责与要求安全有效地进行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其勤工助学并移交学生工作部申请调换。
第十九条 聘用、安排、调换勤工助学学生由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用人单位不得私自调换上岗学生和候补学生,否则视为自动撤岗。用人单位应加强管理,对管理不善者,将减少或撤销岗位。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在组织学生勤工助学时,要尊重、爱护学生,注重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安排工作不得占用学生正常上课时间。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只能利用课余时间、节假日,不得影响学业,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缺勤(缺课、缺操、缺席)、迟归宿(夜不归宿)等,影响正常教学及集体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学生须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一人一岗,不允许同时兼任多个岗位的工作。对于擅自兼任校内多个岗位的学生只按一个岗位给予酬金。
第二十四条 对经所在学院审批同意而开展的家教等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参加学生要定期向所在学院汇报开展情况,接受所在学院的督导。
第六章 工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校内勤工助学工资:
(一)校内勤工助学工资来源于每年学校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
(二)学生工作部核准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和工资标准,按年度列入预算;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教学楼、学生公寓楼内公共区域卫生保洁岗及学生公寓区环境卫生保洁岗工资标准每人35元/2小时;
教室卫生保洁岗:座位80座以下教室安排1人,工资标准每人12元/小时,80-119 座教室安排1人,工资标准每人15元/小时,120-149 座教室安排2人,工资标准每人12元/小时。150座以上教室安排3人,工资标准每人12元/小时;外国语学院语音教室、信息技术与传媒学院计算机教室卫生保洁岗按照120座以下教室安排1人、120座及以上教室安排2人,工资标准根据每学期各教室公共课程安排量在每人每月240—360元之间核定。
校内行政管理助理、教学助理、科研助理岗等其他岗位工资标准根据各岗位工作量在每人每月240—360元之间核定。
(四)各用人部门根据学生考核等情况于次月10号前核定学生实际报酬并办理审批手续;
(五)财务处按照审批结果将工资打入学生银行卡。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工资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以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借口从事任何形式的违法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出现相关责任,由学生本人自负。
第二十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用人单位应与学生签订协议书。对上岗学生进行安全常识教育,为学生提供安全工作条件和环境。由于用人单位工作不到位而造成学生伤害和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或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
校外勤工助学: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河西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临时性、突发性的困难,使他们能够安心在校生活、学习,实现资助育人目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申请范围
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含预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二条 申请条件
因下列原因严重影响正常学习、生活的学生,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1.学生本人罹患重大疾病或遭受严重意外伤害;
2.学生直系亲属罹患重大疾病、遭受严重意外伤害或者死亡;
3.学生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
4.其他突发临时事件造成学生经济困难。
第三条 补助额度
根据学生困难程度,给与一次性补助,补助范围为500—2000元。特殊情况下,经主管校领导书面批准,可给予更高额度的补助金额。
第四条 申请、审批程序
1.学生申请。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河西学院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说明申请理由、家庭经济状况以及获得各类资助等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如:县级(二甲)以上(含县级)医院的疾病证明等);
2.学院审核。班主任、辅导员核实申请学生的基本情况以及申请条件。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签字,加盖学院公章;
3.学生工作部审核。学生工作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学生实际情况确定补助额度;
4.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五条 相关要求
1.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一经发现情况不属实,将立即取消或追回补助,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并取消其今后补助资格。
2.学生在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同时,主要应通过参加勤工助学和申请生源地贷款来解决生活、学习费用。
3.获得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需在一年内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义务活动。
4.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助:
(1)学生家中发生变故不足以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2)单纯为改善个人或家庭生活质量导致的临时性生活困难;
(3)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社会捐助及学校其他补助,资助总金额超过12000元;
(4)生活铺张浪费,购买或使用高档物品;
(5)学习不求上进,学习态度消极;
(6)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河西学院校外专项奖助学金管理及评选细则
为支持我校教育事业发展,激励我校学生努力学习、自强不息,长期以来,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团体、校友等纷纷在我校设立奖助学金。为管理、使用好这些款项,确保评选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在尊重设奖助单位及个人意愿的基础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奖助学金的设立与管理
1.专项奖助学金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各界人士、校友等自愿向学校(学院)捐资设立,专项奖助学金的设立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
2.专项奖助学金统一称为“河西学院校外专项奖助学金”,具体奖助学金名称根据设奖助单位(个人)要求,经与学校(学院)共同协商后命名。
3.学校(学院)尊重设奖助单位(个人)的意愿,有义务向设奖助单位(个人)如实介绍学校(学院)情况,并提供合理的建议和服务。
4.面向全校设立的专项奖助学金由学生工作部负责协议签订、评选办法制定、日常管理、与设奖助单位(个人)联络等事宜;面向学院设立的由各学院负责相关事宜,所签订协议及评审办法须经学生工作部审核并备案。
5.专项奖学金协议和评审办法主要内容应包括:
(1)专项奖助学金名称;
(2)专项奖助学金金额、奖助范围、奖助等级及额度、评选要求及办法;
(3)设立专项奖助学金的起始和终止时间;
(4)其他经双方认可并需要说明的有关内容。
6.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校外专项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学生工作部负责专项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学院设立的专项奖助学金由设奖助学院负责评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7.专项奖助学金一律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帐目单列,专用于学生奖助学金。
第二条 评选对象及条件
1.我校全日制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国家大事,关心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明礼诚信,品德优良,作风正派,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无不良诚信记录;
5.申请奖学金学生须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勇于进取,成绩优良,综合测评名次必须在班级前40%以内;申请助学金学生须家庭经济困难,为学校认定和建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学习成绩达良好以上,上一学年无不及格课程;
6.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体育锻炼和文体活动,体育达标,身心健康。
7.设奖助单位(个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评选办法
1.校外专项奖助学金评定时间原则上于每年十月进行,或按协议约定时间进行。
2.面向全校设立的专项奖助学金由学生工作部根据专项奖助学金评选条件和要求,确定各学院推荐名额;面向学院设立的专项奖助学金主要用于本学院学生奖助,如涉及其他学院,由设奖助学院根据评选条件和要求,确定各学院推荐名额;单位或个人指名捐助的用于被指明对象。
3.为扩大奖学金受益面,每人每学年原则上只可申请一项专项奖学金,不能兼得。
4.面向全校设立的专项奖助学金由学生根据校外专项资助学金评选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审核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经广泛征求意见无异议后,报学校校外专项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审核,并经设奖助单位或个人确认。面向学院设立的专项奖助学金,由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审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经广泛征求意见无异议后,报设奖助单位或个人确认,并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5.申请专项奖助学金学生须提供以下材料:
(1)学生本人书面申请;
(2)申请审批表一式2份;
(3)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6.学生对专项奖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院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小组应在接到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做出答复。如学生对学院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院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部提出申诉,学生工作部在进行充分调查了解并征求各方意见后,于3个工作日内做出最终处理意见,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所在学院。
7.学校(学院)以发文的形式公布专项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颁发荣誉证书,进行表彰,同时发放奖助学金。表彰(发放)形式和时间由学校(学院)与设奖助单位(个人)共同确定。学校对学生获专项奖助学金情况进行归档。
第三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负责实施。
河西学院“詠仪奖学金”管理及评选细则
根据河西学院与宓詠教授协商签署的《河西学院接受捐赠协议书(信息化建设专项)》要求,为做好“詠仪奖学金”的评定、管理工作,激励学生积极学习信息技术,提升信息化应用能力和水平,特制定河西学院“詠仪奖学金”管理及评选细则。
一、“詠仪奖学金”经费来源及奖励金额
1.经费来源
宓詠教授捐款 20 万元,每年从中提取利息 1 万元(不足部分学校配齐),学校再配套 1 万元,总额 2 万元,用于评定该项奖学金。
2.名额及奖励金额
“詠仪奖学金”每年全校推荐评选 5 人,每人奖金 4000 元。
二、“詠仪奖学金”管理
“詠仪奖学金”纳入河西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体系,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詠仪奖学金”评审工作;学生工作部组织“詠仪奖学金”评审工作。
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学院“詠仪奖学金”评选工作;辅导员、班主任为“詠仪奖学金”评选工作责任主体,具体开展班级(或年级)“詠仪奖学金”的评选、推荐工作。
三、“詠仪奖学金”奖励范围和申请条件
1.奖励范围
河西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且在信息技术专业学习和推广应用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
2.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参评学年综合测评在班级前 40%以内,无不及格课程;
(3)有良好的信息化素养,在信息技术专业学习、学术研究、信息化应用成果推广转化、学科竞赛和科技创新等方面取得优秀成绩;
(4)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
四、“詠仪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学生根据评审条件及本人成绩,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
2.各班提出初步获奖学金学生名单,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确定初审名单,按要求填写有关材料,报学生工作部审核;
3.学生工作部会同信息技术中心进行审核,审核后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审定并表彰;
4.“詠仪奖学金”与其它奖学金同时组织评定;
5.申请“詠仪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五、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