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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学院校外专项奖助学金管理及评选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07-12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为支持我校教育事业发展,激励我校学生努力学习、自强不息,长期以来,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团体、校友等纷纷在我校设立奖助学金为管理、使用好这些款项,确保评选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在尊重设奖助单位及个人意愿的基础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助学金的设立与管理

1.专项奖助学金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各界人士、校友等自愿向学校(学院)捐资设立,专项奖助学金的设立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

2.专项奖助学金统一称为“河西学院校外专项奖助学金”,具体奖助学金名称根据设奖助单位(个人)要求,经与学校(学院)共同协商后命名。

3.学校(学院)尊重设奖助单位(个人)的意愿,有义务向设奖助单位(个人)如实介绍学校(学院)情况,并提供合理的建议和服务。

4.面向全校设立的专项奖助学金由学生处负责协议签订、评选办法制定、日常管理、与设奖助单位(个人)联络等事宜;面向学院设立的由各学院负责相关事宜,所签订协议及评审办法须经学生处审核并备案。

5.专项奖学金协议和评审办法主要内容应包括:

1)专项奖助学金名称;

2)专项奖助学金金额、奖助范围、奖助等级及额度、评选要求及办法;

3)设立专项奖助学金的起始和终止时间;

4)其他经双方认可并需要说明的有关内容。

6.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校外专项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学生处为评审常设机构,负责专项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学院设立的专项奖助学金由设奖助学院负责评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7.专项奖助学金一律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帐目单列,专用于学生奖助学金。

第二条  评选对象及条件

1.我校全日制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国家大事,关心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明礼诚信,品德优良,作风正派,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无不良诚信记录;

5.申请奖学金学生须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勇于进取,成绩优良,综合测评名次必须在班级前40%以内;申请助学金学生须家庭经济困难,为学校认定和建档的贫困生,生活俭朴,学习成绩达良好以上,上一学年无不及格课程。

6.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体育锻炼和文体活动,体育达标,身心健康。

7.设奖助单位(个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评选办法

1.校外专项奖助学金评定时间原则上于每年十月进行,或按协议约定时间进行。

2.学生处根据专项奖助学金评选条件和要求,确定各学院推荐名额;学院设立的专项资助学金主要用于本学院学生奖助,如涉及其他学院,由设奖助学院根据评选条件和要求,确定各学院推荐名额;单位或个人指名捐助的用于被指明对象。

3.为扩大奖学金受益面,每人每学年原则上只可申请一项专项奖学金,不能兼得。

4.学生根据校外专项资助学金评选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审核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经广泛征求意见无异议后,报学校校外专项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审核,并经设奖助单位或个人确认。学院设立的专项奖学金,由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审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经广泛征求意见无异议后,报设奖助单位或个人确认,并报学生处备案。

5.申请专项奖助学金学生须提供以下材料:

1)学生本人书面申请;

2)申请审批表一式2份;

3)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6.学生对专项奖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院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小组应在接到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作出答复。如学生对学院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院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处提出申诉,学生处在进行充分调查了解并征求各方意见后,于3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处理意见,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所在学院。

7.学校(学院)以发文的形式公布专项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颁发荣誉证书,进行表彰,同时发放奖助学金。表彰(发放)形式和时间由学校(学院)与设奖助单位(个人)共同确定。学校对学生获专项奖助学金情况进行归档。

8.学生在申报专项奖助学金时,严禁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学校取消其在校期间申请专项奖助学金的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专项奖助学金和荣誉证书。

第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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