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廉奖学金”是由已故原张掖师专(河西学院前身)副校长张浩廉先生捐资1.5万元、我校名誉院长李灿院士先后两次共注入资金10万元、李灿院士用名誉院长津贴每年注入5万元及学校配套经费设立的。为切实发挥好“浩廉奖学金”对品学兼优学生的激励和支持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评选范围
全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第二条 评选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模范履行公民义务,积极维护学校的稳定与团结;
(二)热心社会工作和公益事业,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集体观念,思想品德优良;
(三)学习勤奋努力、成绩优良,上一学年综合考评在班级前15%以内;
(四)参评学年无不及格课程;
(五)参评学年无违纪行为。
第三条 名额及标准
按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人数的5‰进行评选,每人奖金4000元。
第四条 评选要求
(一)评选原则:评选须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
(二)评选程序:
1.“浩廉奖学金”每学年初组织评定。
2.由学生本人填写申请登记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提出推荐意见,于9月底前报学生工作部(处)。
3.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各学院申报材料,对申请奖学金的学生情况进行复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4.“浩廉奖学金”获得者由学校发文表彰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奖学金由财务处按学期发放给获奖学生。
(三)获得“浩廉奖学金”的学生,在获奖后的一学年内,一旦有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及纪律处分,学校将撤销其荣誉,收回其获奖证书,停发其奖学金。
第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原《河西学院“浩廉奖学金”评选办法》(院办发〔2010〕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