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广大同学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树立良好的学风、校风,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关于印发〈甘肃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甘财教〔2007〕12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甘肃省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
甘肃省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甘肃省共同出资设立,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甘肃省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
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主管教学工作、主管财务工作校领导为副主任,学生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和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为成员的甘肃省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甘肃省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甘肃省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每年按教育厅下达给我校的计划指标进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甘肃省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报、宣传、评审、报送、表彰等工作,由财务处负责按教育厅审批方案给获得甘肃省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发放奖学金。
第三条 甘肃省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成绩中无不及格现象;上学年综合测评名次居班级前10%;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今后若遇上级对甘肃省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进行调整,上述申请条件将随之进行调整。
第四条 甘肃省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及发放形式
甘肃省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奖励标准为每人5000元(奖金标准根据省厅标准进行发放),由财务处于每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五条 甘肃省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分配
学生工作部(处) 根据省教育厅下达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提出二级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
第六条 甘肃省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甘肃省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1.由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2.各学院根据申请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在校期间表现,进行班组民主评定,确定符合条件的初选学生名单,统一填写《河西学院甘肃省国家励志奖学金初选学生名单》和《河西学院甘肃省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经初审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3.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各学院上报的初选名单统一进行审核,在学校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会议审定,并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4.获奖学生《河西学院甘肃省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甘肃省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者不得评定甘肃省国家励志奖学金
1.有铺张浪费或高档消费行为者;
2.无正当理由未注册者;
3.有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及纪律处分者;
4.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生活状况,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
第九条 甘肃省国家励志奖学金均按上一学年考试及综合测评成绩进行评定。
获得甘肃省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在获奖后的一学年内,一旦有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及纪律处分,学校将撤销其荣誉,收回其获奖证书,停发其奖学金。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原《河西学院奖(助)学金评选办法》(院办发〔2011〕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