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西学院兼职辅导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院办发[2010]20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工作,弥补专职辅导员配备不足的矛盾,规范兼职辅导员工作的管理,明确兼职辅导员工作职责,建立学校良好的班风、学风、校风,促进系级学生工作和班级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兼职辅导员的任职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关心和热爱学生,具有奉献精神。
2.热爱学生管理工作,有一定的学生工作经验,有较好的思想交流、感情沟通的能力,对工作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
3.能服从领导,严格按职责范围内要求进行工作。
4.一般具有教师资格,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中共党员,并逐步过度为具有硕士学位的中共党员。
5.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调查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健康的体魄和心理素质。
6.身心健康,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二、兼职辅导员的聘任办法
1.兼职辅导员的聘任采取个人申请的方式,凡自愿申请担任辅导员者可向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申请,由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人选报学生工作部(处)。
2.由学生工作部(处)对各系申报的兼职辅导员按照配备比例进行审核后,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批。
3.兼职辅导员一经聘任,在聘期内,无正当理由辞职的作拒聘处理。
4.兼职辅导员的聘期原则上为一学年(全学年按10个月计算)。
三、兼职辅导员的配备管理
1.原则上各系专职辅导员配备达不到1∶200的,可根据需要配备一名兼职辅导员。
2.兼职辅导员工作安排由各系负责,除特殊情况由学生主管部门直接布置工作外,兼职辅导员的日常管理由各系负责。
3.兼职辅导员任职期间的工作要进行考核(具体参照《河西学院辅导员考核办法》)。其工作业绩考核结果将作为教师职称评定、年度推优与晋级的重要依据之一。
4.各系领导应及时关心和支持兼职辅导员的工作。各系要建立定期辅导员例会制度和定期汇报制度,及时总结交流辅导员工作中的经验,注意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与难题。
四、兼职辅导员的工作职责
1.协助做好本系学生日常的思想教育。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对学生进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及校风、校纪的教育。经常与学生保持思想接触和交流,注意培养学生的集体荣誉感和优良学风、系风。
2.做好学生的思想品德考核和行为管理。积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培养学生严格按制度办事的良好作风。做好学生每学期的综合素质评定工作,负责学生奖学金评定及各类评优工作,配合学生工作部(处)做好本系学生困难补助推荐工作。
3.抓好班级系风、学风建设。引导和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树立良好的学风。经常与任课教师取得联系,听取任课教师对学生(听课、出勤、学习成绩)情况反映。注意总结推广优秀学生的学习经验,帮助指导学生改进学习方法,不断提高学习质量。
4.做好本系学生班干部与团干部的选拔、培养教育、指导及考核工作。定期组织并参加班团干部会议,指导团学干部写好学期工作计划与总结,督促其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任务,指导帮助学生管理自己。
5.建立必要的会议制度。坚持每周召开一次学生干部会议,了解学生情况。
6.经常深入班级、宿舍等,全面熟悉和掌握学生的学习、思想、生活状况,分析学生的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典型和倾向性问题。
7.抓好学生入学教育,帮助学生逐步熟悉所学专业。要做好毕业班的学生毕业教育工作,填写《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协助就业指导中心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8.经常与学生家长联系。不定期向学生家长通报学生在校情况,互相交流,共同配合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9.关心学生的智能发展,指导学生总结交流学习经验,帮助他们改进学习方法,督促学生完成学业任务,注意发现学习上有突出成绩和特别困难的学生,及时向本系领导提出因材施教的建议。
10.组织学生参加学校、系举办的各项集体活动、社会团体活动和公益活动。指导学生开展丰富的文体活动;积极引导学生参加第二课堂和各类学生社团;指导学生的课外活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五、兼职辅导员的工作要求
1.服从学生工作部(处)和本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各项管理。兼职辅导员的工作时间由各系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进行安排,原则上每天投入学生工作的时间不少于2个小时。
2.各系兼职辅导员的考勤由各党支部书记具体负责。
3.兼职辅导员工作与本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紧密联系。要求在辅导员例会中向本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自己的工作情况,如遇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4.兼职辅导员每学期开学初和学期末及时制定辅导员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并上报本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5.工作积极主动,讲求时效。严格履行职责,树立全局观念,搞好团结协作,对工作不推诿、不拖拉、不失职。
六、兼职辅导员的工作业绩考核
1.由本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担任组长,全面负责兼职辅导员工作业绩考核,同时建立兼职辅导员工作档案。具体考核标准参照《河西学院辅导员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备案。
2.日常考核分年度考核和学期考核两种,实行量化考核方式。
3.兼职辅导员的考核首先由兼职辅导员写出书面总结,其次由本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兼职辅导员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4.兼职辅导员的业绩考核结果同本系学生工作的年终考核挂钩。
5.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各系报送的兼职辅导员的考核结果和所在系的学生工作年终考核结果,最终确定各兼职辅导员的考核等次。
七、兼职辅导员的待遇与奖惩
1.兼职辅导员的业绩考核分为四级: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其中优秀占兼职辅导员总数的10%,良好占兼职辅导员总数的15%。
2.兼职辅导员的岗位津贴根据工作业绩考核情况进行发放。
3.根据兼职辅导员业绩考核结果,岗位津贴按优秀200元∕月;良好170元∕月;称职150元∕月标准每学期发放一次。经费来源由相关系在学校划拨的校内津贴中统筹安排。
4.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兼职辅导员,由各系择优推荐其参加学校优秀教师、优秀辅导员的评选。
5.凡兼职辅导员因工作失职而造成对社会有较大不良影响的事件、造成较大的学生安全方面事故,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6.凡兼职辅导员玩忽职守,不负责任,造成工作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八、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